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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劳动仲裁委员会不受理劳动者提出有关社会保险费缴纳争议的是与非

作者:周振文团队律师  时间:2012年11月08日
劳动仲裁委员会不受理劳动者提出有关社会保险费缴纳争议的是与非
     对于劳动者提出的有关社会保险费缴纳争议,国内众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往往以劳动行政监察部门处理为由予以推脱,拒绝立案,还美其名曰劳动行政监察部门会有更严厉的手段帮助劳动者实现权益,现实中劳动行政监察部门的受理与处理也不尽人意。
    即便是20085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众多仲裁委员会仍然固执己见,导致很多劳动者的有关社会保险费缴纳争议得不到有效的处理,严重的将会影响社会保险权益的实现。20117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三条规定:“个人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侵害个人社会保险权益的,个人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1171日起施行的《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 第二十七条再次规定:“职工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的规定,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职工认为用人单位有未按时足额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等侵害其社会保险权益行为的,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按照社会保险法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相关规定处理。在处理过程中,用人单位对双方的劳动关系提出异议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依法查明相关事实后继续处理”。从上述一而再再而三的新规定可知,对于有关社会保险费的相关争议,劳动者不仅可以要求有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也有权要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立案仲裁,这是对于劳动者而言再明显不过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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