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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长沙首例限制减刑案开庭 男子吸毒后杀人获死缓

作者:周振文团队律师  时间:2012年10月08日
长沙首例限制减刑案开庭 男子吸毒后杀人获死缓 //www.sina.com.cn  2011年07月28日09:43  法制周报 法庭上,吕伟龙悔悟不已:是毒品害了自己 法庭上,吕伟龙悔悟不已:是毒品害了自己
  来源:湖南广播电视台-《法制周报》
  《法制周报》记者 何金燕  实习生 胡欢
  通讯员  王力夫  文/图
  2011年7月27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告吕伟龙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时对其决定限制减刑。据知,这是自《刑法修正案(八)》于2011年5月1日施行之后,长沙市首例对被判处死缓的被告人决定限制减刑的案件。
  经法院审理判定,被告人吕伟龙因吸毒而致精神障碍,持刀将他人杀害,虽鉴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但不能适用《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其从轻处罚。其吸毒后追杀无辜他人,犯罪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对其应限制减刑。
  瘾君子“莫名其妙”杀人 
  “我和被害人黄国栋没有任何过节,我自己也不知道怎么就杀了人。”法庭上,吕伟龙悔恨不已 :“是毒品害了自己。”吕伟龙说,杀人前一刻,他总感觉很多东西困扰自己,“我总觉得别人会杀死我,即使杀人后,我也未察觉对方被我杀害。”
  现年23岁的吕伟龙出生于辽宁省建平县,户籍所在地为长沙市芙蓉区。早在2006年,他曾因犯盗窃罪被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
  2010年9月12日凌晨零时许,吕伟龙吸食毒品“K粉”后乘坐的士返回本市芙蓉区文运街住处。十分钟后,他下车经过住处楼下夜宵摊,对正在吃夜宵的被害人黄国栋产生不满情绪,遂抽出随身携带的匕首,朝黄的颈部和背部捅刺,黄国栋被刺后起身跑往文运街巷内,吕伟龙则持匕首继续追赶上黄国栋,并朝其背部捅刺数刀后返回家中。
  经鉴定:黄国栋系他人持单刃锐器作用于全身,导致多处裂伤,引起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吕伟龙因涉嫌故意杀人,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经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案发后,公安机关从吕伟龙家中缴获的白色粉末中检出氯胺酮(“K”粉)。经湖南芙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吕伟龙目前诊断为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作案时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母亲带儿子投案自首 
  法庭上,吕伟龙表现得似乎很平静;与之不同的是,一位约莫40多岁的女人在庭上三步一跪拜,号哭不止,几度昏厥。她就是吕伟龙的母亲文小枚。
  据文小枚回忆,2010年9月12日凌晨,其子吕伟龙回来,身体不停摇晃。“那晚,儿子回家里后,直接倒在沙发上,我看到他腰部衣服下面有东西凸起来。”文小枚掀开儿子衣服,看是一把长约40cm的铜柄匕首,上面沾满鲜血,“我知道他肯定是吸毒出事了,就带他去投案自首。既然出了事,就要承担责任。”因为想到儿子可能要坐牢回不来,文小枚帮吕伟龙把身上的黑色上衣脱下来,换了件紫色T恤。之后,文小枚就带着儿子下楼,将其交与警察。
  2010年9月12日凌晨45分,吕伟龙在母亲的陪同下投案。
  “大概两年前,吕伟龙开始吸毒,此后就开始疑神疑鬼。2009年底,他吸食K粉,精神状态不好,我与他母亲曾带他去湖南省脑科医院的一个戒毒部门做检查,开了一些药。”吕伟龙前女友彭某在法庭上亦伤心流泪,“他没有吸食‘K’粉时精神正常,吸食后就发呆,眼睛发直,不讲话,并有点目中无人。”
  庭审结束后,吕伟龙接受《法制周报》记者采访时,回忆杀人那一幕后悔不已,“现在,我终于明白了K粉为什么叫做‘毒品’,它毒害了我的生命和我的家人。我真心希望,其他吸毒者以我为戒。”看到母亲在法庭上号啕大哭,吕伟龙说,他心里非常难受,“如果没有犯罪,我还想好好照顾我的母亲。”
  法院对其限制减刑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刑二诉(2011)第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伟龙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2011年2月21日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检察院指控,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吕伟龙持匕首捅刺被害人黄国栋颈背部等处数刀,致黄国栋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吕伟龙经鉴定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时对其决定限制减刑,赔偿受害者家属经济损失350960元(含已赔偿的35000元)。
  据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案件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已相继公布,并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其中规定: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人身危险性等情况,可以在作出裁判的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此案是长沙市首例对被判处死缓的被告人决定限制减刑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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