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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重大或重要刑事案件选编(一)

作者:周振文团队律师  时间:2013年07月19日
      重大或重要刑事案件选编(一)
       1、湖南湘潭陈于贵故意杀人案(最终跳过死刑,死缓,被判处无期徒刑)。
   湖南省湘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于贵与被害人刘蓉之间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200848日晚,被害人刘蓉来到陈于贵居住的湘钢1宿舍42-48号房间。刘蓉因打牌输了钱向陈于贵要了300元钱,并与陈发生了性关系。两人躺在床上休息时,陈于贵念及刘蓉对自己态度不好,还喊人打了自己,心生气愤,遂用左手肘关节内侧紧紧夹住刘蓉的颈部致刘死亡。经过周振文律师依法辩护,提出被告人从轻或减轻的法定事由,积极组织被告人与受害人家属做民事协调工作,化解受害人家属仇视情绪,最终法院跳过死刑,死缓直接判决无期徒刑。既化解了仇恨,也使得被告人受到了应有处罚,也拯救了一个可挽救的人的生命。
 
    2、湖南省第一例死缓限制减刑案(故意杀人案,最终获得死缓限制减刑成功保命)。
    被告人吕伟龙因活性物质而致精神障碍,持刀将他人杀害,虽鉴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但不能适用《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其从轻处罚。其吸毒后追杀无辜他人,犯罪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对其应从严处罚。周振文律师作为被告人吕伟龙的辩护人经过仔细分析,提出并没有法律法规明确限制活性物质(可能是吸毒)而致精神障碍不能从轻或减轻处罚,而且这也不是必然是吸毒导致,该问题一度成为湖南司法鉴定机构和法院重点关注与探讨的焦点,此后精神病鉴定机构再不对因毒品等活性物质导致的精神障碍鉴定刑事责任能力。此外周振文律师还提出被告人从轻或减轻的其他法定事由,积极组织被告人与受害人家属做民事协调和赔礼道歉工作,并认真劝导被告人积极悔过,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办案与审理,最终法院考虑到被告人的主观恶性确实相当大,但是最终还是决定不对其适用死刑,判处死缓限制减刑。这是自《刑法修正案()》于201151日施行之后,湖南省首例对被判处死缓的被告人决定限制减刑的案件。
 
    3、唐起兴等(7人)重大责任事故案(2008.12.27长沙市上海城建筑电梯坍塌特大事故)(被判3年缓期4年执行)     20081227日在上海城二期19栋工地施工电梯坠落事故导致18人死亡,一人重伤,社会影响极大,直接导致长沙北取消当年评选文明城市的资格。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日前就“长沙‘12.27’施工升降机坠落事故”联合下发紧急通知,要求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建筑安全生产工作,并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在案件难度特别大的情况,周振文律师作为施工总承包负责人唐起兴的代理人,对事故原因进行了全面的剖析,分析认为该事故的根本原因在于电梯出租与安装施工方没有相应资质,二十采取虚构的资质文件骗取总承包单位的信任,总承包单位也属于受害方,最多只能算是审查资质文件失职,并不是直接造成事故的原因。同时作为辩护人积极配合政府组织受害人家属的民事赔偿和安抚工作,最大化化解社会部稳定因素。最终通过与承办法院和检察院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安监及相关主管部门积极、全面、有理有据的沟通,被告人唐起兴被从轻处罚,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缓刑4年)。
 
     4、益阳市农资物资贸易公司董事长陈剑波涉嫌挪用公款(无罪释放)。
    被告人陈剑波一审被益阳市基层人民法院判处挪用和公款罪7年。周振文律师接受委托后从益阳市农资物资贸易公司的股权结构,股东实际投入资金角度提出该公司实际不是国有公司,被告人实际上是一个挂靠承包人的角色,并结合刑事追溯时效和犯罪事实的证据与法律依据充分度等方面的抗辩,最终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事实不清发回重审”的裁决,最终基层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判处被告人无罪。
 
    5、王振优(化名)故意杀人案(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益阳沅江人王振优与妻子王某因家庭矛盾,签署离婚协议单冰未登记离婚,最后两人在家里发生纠纷,扭打,受害人王某抽刀威胁,最后女方敌不过被告人,被王振优砍死,后王振优的亲属到场报警,王振优等到警察到来,被控制,之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此案经过辩护人的辩护,最后法院认定后害人有一定过错,被告人坐等公安机关到来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认定为自首,最后被判处死刑缓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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