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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湖南省检察院与省司法厅、省律师协会出台《 关于律师代理申诉制度的实施办法(试行)》

作者:周振文团队律师  时间:2017年05月17日
湖南:与司法厅、律师协会联合出台《关于律师代理申诉制度的实施办法(试行)》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  

  本报讯(记者戴佳)为深入推进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改革,更加有效地保障申诉人的合法权益,近日,湖南省检察院与省司法厅、省律师协会联合出台《关于律师代理申诉制度的实施办法(试行)》(下称《办法》)。
  《办法》明确了律师代理申诉的案件范围、职责和权利,申诉人委托律师代理申诉的程序、检察机关受理律师代理申诉案件的职责等。
  《办法》明确以下6类案件适用律师代理申诉:
  不服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撤销案件决定以及不服检察院因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而作出的不批准逮捕决定的,向检察院提出申诉的;
  不服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向检察院提出申诉的;
  不服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检察院监督的;
  不服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申请检察院监督的;
  不服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刑事赔偿决定或者民事、行政诉讼赔偿决定以及法院行政赔偿判决、裁定,请求检察院进行赔偿监督的;
  不服检察院其他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向检察院提出申诉的。
  《办法》规定,申诉人没有自行委托律师,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又不接受法律援助并且拒绝律师协会为其推荐律师或者不愿在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律师库中选择律师,对检察院已经依法处理的申诉案件处理决定仍不服,继续就同一问题向检察院重复申诉的,检察院可以不予受理。
  《办法》要求,检察院受理申诉案件之日起,应当受理并办理代理律师在代理过程中对检察人员违法违规问题提出的意见或者建议,以及律师对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行为的控告和申诉,并反馈办理结果;应当依代理律师申请对所代理申诉案件进行公开听证或者公开评议。
  《办法》指出,代理律师认为原案件处理存在错误,可能引起原案决定撤销或改变的,应当及时与检察院案件承办人沟通,提出撤销或改变的意见和建议。
  《办法》要求,检察院对案件的初步处理意见与代理律师或者申诉人意见不一致的,在作出决定前,可以进行公开评议或者公开听证。代理律师认为申诉案件确实存在错误的、检察院不接受代理律师的意见,代理律师可以向律师协会提出申请,由律师协会向检察院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检察院应当及时审查办理,并且将案件办理情况向律师协会反馈。
  《办法》强调,申诉案件经律师代理,申诉人的权利得到充分保障,符合案件终结条件的,检察院可以依法作出终结决定,并向代理律师反馈情况。检察院依法对案件作出终结决定,申诉人继续缠访、闹访的,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原标题:湖南省检察院司法厅律师协会联合出台办法规定 6类案件适用律师代理申诉 检察院初步处理意见与代理律师申诉人不一致可公开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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